基本案情:张某与孙某某于2011年结婚,婚前张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婚后仍然使用。2013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由于张某的信用卡存在大额欠款,银行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并将孙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应举证证明上述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律师建议: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造成大额欠款,如果银行追债或者双方离婚了,卡债该由谁还?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此司法解释,被法律界称之为24条的超级大补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离婚被负债的情况,进一步厘清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该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上述第一条中所述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陈嘉薇律师
曾获淄博市第四届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三等奖,擅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案件,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在企业风险防范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联系电话:15269325332传真:0533-3155973邮箱:158268298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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