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山东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淄博某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在焊接作业时,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进行了宣判,判处5名相关责任人两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6年5月16日,江苏某环保公司承包了淄博某热力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同年6月20日,江苏某环保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安装工程转包给河北某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2016年11月8日,淄博某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到该项目施工现场的氨水储罐,进行直管段倒U型弯管焊接作业时,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致使氨水储罐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承包江苏某环保公司施工工程的负责人,应当对氨水的灌注及可能产生的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却未采取,负有监督过失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河北某建设公司的项目施工指挥者,对氨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并提醒河北某建设公司、淄博某热力公司防范,却未提醒,负有管理过失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作为生产单位负责项目进展的负责人,在不具备投产运行的条件下领导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负有指挥过失责任。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上罐维修的工人没有焊工操作证,让他们上岗操作,负有指挥过失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安全员,未按规定对参与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审查施工资质、制止违章施工,负有安全监管过失责任。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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