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磊报道
本报淄博讯3月16日,记者了解到,日前,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警示制度》,按照规定,安全生产警示采用书面告知的形式,警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发出警示告知书: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2个月较上年同期上升的;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事件)的;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其他有必要警示的。
安全生产警示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警示对象、警示事项、警示要求等内容。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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