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杨、小张是好朋友,因小杨要去机场接人,小张便将自己的轿车借给无驾驶资格的小杨驾驶使用。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小杨驾驶的轿车与尹先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尹先生左侧肢体伤残程度为二级,开颅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小杨驾驶的小张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经交通部门认定,小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车主小张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在本案中,首先是小张将轿车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小杨使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其次,车主小张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故车主小张应对小杨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小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责任,车主小张因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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