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举仲裁案例:2019年2月13日,小李驾驶鲁C****号机动车在淄博市张店区某大学南门附近路段与老张驾驶的鲁G****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调查后依法认定,认定老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是对车损的民事赔偿产生争议。同时老张所驾驶车辆仅有交强险,无其他商业保险。小李认为,车辆受损严重,老张应承担全部车损费用70000元;承担车辆折旧费10000元;承担交通费3000元。对此,老张认为,由他承担全部车损费用70000元过高,小李主张于法无据,且保险公司应首先承担车损费2000元。老张对于折旧费、交通费等请求也不认可。
老王分析:仲裁庭经查,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及事实无争议,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案件赔偿责任依据。关于车损费和交通费问题,小李主张车损费和交通费应由老张依法承担,但老张对车损费70000元和交通费3000元存在异议。仲裁庭协调双方共同确定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确定小李车辆损失费为65000元、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2000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仲裁庭对车辆损失费为65000元、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2000元予以支持。关于车辆折旧费问题,由于当前没有关于对车辆折旧问题进行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无相关鉴定标准作为依据,因此对小李主张的车辆折旧费仲裁庭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仲裁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老张支付申请人小李车辆维修费63000元(交强险范围内2000元应予以扣除),交通费2000元,驳回小李的其他仲裁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产生争议当事人往往第一选择是诉讼,考虑到进行诉讼的维权成本问题,通过仲裁方式处理也是一种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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