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8月中旬,王某因施工急需涂料找到经销商李某,双方商定,王某以每袋36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涂料500袋,共计人民币18000元。王某当即付款10000元。由于该涂料刚调来尚未入库,双方在场院点过数目后,言明第二天上午9时前提货并付清余款。因当晚突然下起大雨,致使涂料全部被淋湿。王某遂要求李某更换涂料或退回10000元货款,遭李某拒绝。
那么,李某被雨水淋湿的涂料损失,应当有谁来承担呢?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法律对涂料销售并无特别规定,王某和李某也没有例外的约定,因而只能从“标的物交付”上考虑。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前者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归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后者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包括买受人于合同订立前已占有、出卖人将向第三人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等。
首先,在本案中,尽管王某已付近半货款,只能说买卖合同成立,王某尚未提货,涂料留在李某场院内,为李某实际控制,表明货物没有交付。此外,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的一般原则之一就是“买方自己提货的,以买方通知的实际提货日期为交付”。据此,王某和李某约定由王某自行提货,约定“第二天上午9时前”即为涂料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期间李某却没有交付涂料,因而他们之间买卖的货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其次,买卖合同成立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风险责任应由李某承担。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我国《合同法》是以交付作为划分风险承担的界限。即第142条规定:“标的物的致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本案中不存在另有规定或约定的情形,因而只能适用一般规定,也就是说,王某并没有提走货物,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的损害后果只能由李某承担。
石浩律师
淄博晚报律师团律师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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