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买了房子却迟迟不支付尾款,市民徐先生被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告”到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最终裁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徐先生赔偿违约金22000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5年10月17日,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与市民徐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徐先生购买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79.6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0000元,约定2015年10月17日交房款50000元,2016年3月1日前支付112000元,剩余房款108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徐先生只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0000元,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七条第1项第2款的约定,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累计应付款10%的违约金计22000元。徐先生未答辩。
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包括买卖合同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中就商品房面积、价款、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约定。解除合同通知书照片两份,欲证明申请人已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义务。证据经仲裁庭当庭核对,均为真实原件。徐先生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据。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7日,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和徐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徐先生购买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79.6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0000元,合同中约定:2015年10月17日交房款50000元,2016年3月1日前支付112000元,剩余房款108000元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合同中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第1项第2款约定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徐先生按约定于2015年10月17日交房款50000元,其余房款至今未支付。2018年3月18日,淄博某房地产公司向徐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徐先生未予答复。以上事实由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所提供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仲裁庭认为,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徐先生只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0000元,其余房款均未支付,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仲裁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仲裁庭予以确认。淄博某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22000元[(270000-50000)×10%]的仲裁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决,淄博某房地产公司与徐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予以解除。该裁决生效后15日内,徐先生支付给淄博某房地产公司违约金22000元。该案仲裁费3280元由徐先生承担。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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