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因为拖欠5年租金,淄博某商业公司被市民彭先生“告”到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双方当庭质证和仲裁庭查明,最终裁决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淄博某商业公司支付市民彭先生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的租金175864.50元,支付违约金19855.13元。
据市民彭先生称,他与淄博某商业公司于2013年2月14日签定《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对方租赁自己位于中心城区某商城的一套商铺,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35172.90元,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约定违约金为合同年总租金的5%,但截至2018年8月5日,淄博某商业公司拖欠五年的租金,多次催要不付。为此申请仲裁。他请求,裁决淄博某商业公司支付商铺租金175864.50元、支付违约金8793.25元以及前述款项利息11061.88元。淄博某商业公司辩称,5年未支付租金的情况属实,合同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彭先生要求的利息不应支付。对此,彭先生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淄博某商业公司当庭质证。
彭先生提交的证据显示,在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上,租赁期限是10年,每年租金35173.90元,租金一年一付,淄博某商业公司应于每租赁年度期满后30日内向彭先生支付租金,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当年度租金的5%,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后,违约方需再赔偿损失。淄博某商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最终,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双方签订《铺位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彭先生将坐落于中心城区某商城的一套商铺出租给淄博某商业公司,租赁期为10年,年租金为35173.90元,租金一年一付,淄博某商业公司应于每租赁年度期满后30日内向彭先生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租金;约定违约金为违约当年度租金的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须再赔偿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合同履行过程中,淄博某商业公司至今未支付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五年的租金共计175864.50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淄博某商业公司未按约定交付租金是本案产生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彭先生要求对方支付2013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租金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违约当年度租金的5%,彭先生主张8793.25元,同时,彭先生另行主张逾期支付租金利息11061.88元。仲裁庭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相比彭先生的实际损失确实过低(实际损失参照如下计算标准:以年度租金为基数,从每年应付租金的时间起至彭先生请求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分年度计算并相加),彭先生另行主张的11061.88元逾期利息,应视为彭先生对违约金的调整请求,且未超出实际损失参照标准,仲裁庭对违约金予以适当提高,即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彭先生请求的19855.13元未超出以上标准,应予支持。
最终,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26条之规定,裁决淄博某商业公司支付彭先生5年租金175864.50元,支付违约金19855.13元。该案仲裁费5845元由淄博某商业公司负担。目前,该裁决已生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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