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12月9日,李强、杨娟以买房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吴晓光借款,为此,吴晓光与李强、杨娟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李强、杨娟向吴晓光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以吴晓光实际放款时间起算;利息按年息24%计算;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由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合同签订后,吴晓光将借款200万元分四笔转入了李强账户。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强、杨娟却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吴晓光多次催讨无果,为实现自身合法到期债权,诉请法院判决李强、杨娟立即向吴晓光清偿各款项
律师分析: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10万元,该1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履行。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律师事务所依照协议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案的一审诉讼。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原告的请求合理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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