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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执行担保人前妻的房产吗

来源:淄博晚报 2018-11-26 10:03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1992年,老周与周妻婚后购买了房产并登记在老周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2015年底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老周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初老周夫妻自愿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周妻所有,但事后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债权人胜诉后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并对该房屋中属于老周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周妻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对外担保产生的负债,没有特别情形的,原则上应定性为单方债务。债务虽是单方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对未被处分的双方基于婚姻共有的房产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老周与周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虽然只登记在老周一人名下,但是在老周、周妻未举证证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老周与周妻于2016年初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妻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老周与周妻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关于原夫妻共同财产被离婚协议处分后是否仍应作为责任财产对夫妻单方承担责任,一般会结合该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债权债务形成在什么时间、离婚处分房产在什么时间、房产被处分时是否被诉讼或保全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属于老周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老周与周妻夫妻共同所有,老周在被起诉后离婚将房产约定给配偶所有,且未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法院驳回周妻关于排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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