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8年8月27日以前,高青交警大队因交通违法依法扣留,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99辆涉案车辆公告如下。请公告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证明(包括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前往高青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经公告后三个月仍不来处理的,我队将依法对车辆予以处置。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
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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