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由淄博市检察院交张店区检察院办理的淄博市房管局原局长杨继明受贿一案,在张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杨继明受贿129.1611万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和与本案相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7.71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淄博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选派业务骨干、全省优秀公诉人提前介入,审查证据,为案件快审快诉打下坚实基础。庭审中,公诉人准备充分,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逐一进行答辩,有力地指控了犯罪,杨继明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近日案件依法公开宣判,杨继明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淄博检察
(本文原标题:《【权威发布】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杨继明受贿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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