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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 意外能否算工伤

来源:淄博晚报 2018-10-29 09:47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王先生的父亲王大爷退休后被返聘到原工厂上班,6月底的一天,王大爷在上班途中被撞了,去医院诊治花了万元。王大爷退休前工厂缴纳着社会保险并且退休后王大爷已经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了,那么他与自己被返聘的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在工伤认定时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

律师分析: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大爷在被返聘回原工厂前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他与原工厂应该属于劳务关系。原工厂并未给王大爷购买工伤保险且王大爷是自身原因发生的交通意外,因此王大爷受伤也无法按照工伤处理。

王大爷与原工厂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王大爷是在上班路上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中,显然原工厂对王大爷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原工厂对王大爷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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