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老赵于2017年9月1日向大刘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6个月。老赵的亲戚孙某在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老赵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大刘遂提起诉讼,要求老赵偿还借款本息,孙某及其配偶小李对老赵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孙某及小李辩称,孙某为老赵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孙某个人的行为,小李对此并不知情,且小李及家庭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孙某之妻小李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时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担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关键是看该笔债务的形成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利益。
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应从以下两点考虑:1、该笔债务的用途,是否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2、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
夫妻单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首先不是双方的合意,该笔债务的担保也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因另一方并未就提供担保受益。因此夫妻单方对外提供担保应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设立的担保,获取了收益并用于家庭生活,那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丈夫孙某为老赵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作为配偶的小李并没有从丈夫的担保行为中直接或间接获益;相反的,因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对配偶而言是潜在的损害;若承担了保证责任,丈夫用于承担保证责任的款项本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对配偶而言是实质性的损害。所以,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不应当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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