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闫晓)6月20日,被告人熊某在淄博高新区民祥路与工业路路口西的中铁十局施工工地现场阻拦正常施工,施工方报警后,高新区公安分局四宝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劝说熊某通过正常渠道用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熊某拒不配合。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熊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熊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熊某依旧拒不配合,坚持阻挠正常施工。民警决定对熊某进行强制传唤,熊某暴力反抗,将两名民警左前臂、右腹部等多部位打伤,后用脚踢警车前灯部位并坐到警车顶部大声叫嚣,辱骂诋毁民警。由于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熊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影响十分恶劣。经鉴定,熊某给民警孔某造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已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条件,淄博高新区法院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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