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某区天理村村民委员会与本村村民张飞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由天理村民委员会按照每亩土地30000元的价格,将本村三十亩土地转让给本村村民张飞。合同签订以后,张飞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转让款900000元,并在土地上建起了综合加工厂。2012年12月,天理村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在清理村民财产时,对2007年签订的这份土地转让合同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代表认为,该份合同无效,有的代表认为有效,双方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那么,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这份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律师分析: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所有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签订的是土地转让合同,村民委员会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该份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石浩律师
淄博晚报律师团成员。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严谨、细致,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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