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晓雯通讯员沈远清)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处了解到,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淄博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的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亡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的标准为: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180元、二级170元、三级160元、四级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的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增加额按照202.5元、162元、121.5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6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调增的三项待遇,自2018年1月起计算补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条件的已于8月底前调整完毕,9月初将发放到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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