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文聪报道
本报讯8月23日,记者从市物价局召开的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上获悉,淄博市将切实落实电网企业清费政策,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的获得感。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租赁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对一般工商业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预购电办法,电网对转供单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即1.075元/千瓦时;电网对转供单位没有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高于0.85元/千瓦时,上述“预购电”电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预购电”产生的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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