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小刘向王哥借4万元,小刘找来发小张担保,两人在借据上签了字。然而,借款期限到了,两人都以无钱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王哥将小刘和担保人小张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刘偿还王哥4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担保人小张对小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面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小刘不但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小张则始终认为钱不是他借的,不应该由他偿还。王哥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的压力下,小张只好拿出了这笔钱。
律师分析:为人担保,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若借条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就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住所变更下落不明,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担保人则不得行使前面规定的权利。
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以及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若借条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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