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从李某那里购买了一辆货运汽车,因经营情况不好,王某又将该车卖给了张某,张某在拉货物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经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各方因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了争议。因车辆在买卖期间,没有进行变更过户登记手续,车辆的名义所有人现仍在李某名下。货车这方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应以交付为标志,车辆办理变更过户登记仅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确认。因此,车辆交付后,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让人,之后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受让人承担。如果实际使用者并非受让人,则应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李某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
由上述法规可知,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该案中,已经完成交付使用的该货车,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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