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刘买了新房要装修,这时候物业公司要求收取装修押金2000元,还保证装修结束验收之后会返还,小刘提出质疑,但向朋友了解,好像都是需要缴保证金才能给办装饰的,为此,小刘才缴纳了保证金。
律师分析
一直以来,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雇佣的装修企业、装修人员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都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有的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装修押金由业主承担;有的装修公司虽未与业主签订合同,但拒绝缴纳,业主需要装修,被迫缴纳;有的业主找散工装修,散工也不会承担这笔费用,业主还是被迫缴纳。
从装修押金、保证金的合理性上讲,物业服务企业无非是想对业主装修行为加以限制,防止乱拆、乱装、乱改等危害房屋和其他业主安全,防止装修过程中损坏小区道路、公共设施或是危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装修公司或装修工人是装修的具体组织实施人,装修过程中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坏理应由具体组织实施人担责赔偿,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交纳。
关于房屋装修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很明显,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开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饰装修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费、电梯使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因此,收取装修保证金行为属乱收费,物业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对业主不缴保证金就不允许装饰的做法,是对业主权利的粗暴侵犯;物业公司应当清楚地认识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应以缴纳保证金的各种形式损害业主权利。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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