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8]122号)要求,结合淄博市实际,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淄办发电[2018]62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同时也影响淄博市的环境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应充分认识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焚烧农作物秸秆,并积极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农作物秸秆禁烧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特此通告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公安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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