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小王和朋友前几天去某汽车4S店看车,想在几款现在车源比较紧张的热门车型里选择心仪的车,可是店员告诉他们店里的现车都已被预定了,中低配的现在还要等,只有高配的才能提得到现车,建议小王通过加配置、加装饰等途径来实现尽快提车。小王和朋友去了其它4S店询问,得到的答复也都是要求消费者通过店内贷款、店内上保险、店内上牌、店内置换、加装饰等变相加价等途径来实现尽快提车。
律师分析: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2017年7月1日该《办法》正式实行后,4S店进行加价销售时,通常在购车合同中不会标明存在加价销售,而是玩弄文字游戏,在4S店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里出现各种类似于“自愿”、“协商”之类的字眼,捆绑销售其他周边附属产品等变相加价的方式来打擦边球。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所以,购车时变相加价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加价提车和捆绑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消费者购买新车时遭遇加价销售,或者加装精品销售的话,要保管相关的证据:一个加价多少钱,一个是买了什么配件,买的额外的东西都要写进购车合同里去,这些证据掌握后可以向辖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合同应当尽量详细、规范,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加价行为,只要证据确凿,要及时维权。发改委明确规定任何购车消费者对经销商强迫个人消费者意愿以及超出厂家公布正常价格来要求
消费者购车,以非正常价格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都可以直接向相关工商部门举报。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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