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由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节约能源条例、招标投标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城乡规划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回首淄博市的立法史,从1992年7月25日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开始拥有地方立法权,20多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改、废”并重,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74件,对其中的22件进行了修改,废止了15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59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执政兴国,离不开法治支撑;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离不开法治保障。依法赋予淄博市地方立法权,从国家层面上讲,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就淄博老工业城市发展而言,也具有特殊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宗乐告诉记者,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上位法的细化,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规范事项的有益补充。同法律相比,地方性法规更接地气,更有针对性,时效性更强。淄博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具有里程碑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改革发展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加快步入法治化、有利于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
记者了解到,自1993年9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使法规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意愿,不断推进地方各项事业向前发展。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市人大常委会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在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时,紧紧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立法建议,围绕市政府着力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努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
坚持民主立法,使立法更加体现民意。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广泛征求意见作为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拓宽征求意见渠道,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使法规更加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近5年来,常委会法工委围绕法规案的研究修改,共定向发送草案修改稿4100余份,组织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等70多次,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立法活动90余人次,征得修改意见和建议5000余条。
坚持科学立法,不断提高法规质量。在法规研究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全面审议、重点审议相结合,注重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紧密结合,注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解决根本问题,发挥立法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突出地方特色,着眼于立法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坚持立法要主动适应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原则,着眼法规的实效性,着力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在制度设计、创新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制定《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突出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水功能定位,对水源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细化了生态补偿制度,确保水源保护区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保护太河水库水源的水体质量,充分发挥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供水、防洪功能,促进淄博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要的长远影响。
实行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制度。法规批准后,为让广大市民深入了解法规,更好地做到知法守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办都及时召开法规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对法规内容进行全方位报道和宣传。建立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出台《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要求新制定的法规实施满一年,或者上位法修改、废止,或者法规授权制定配套性规定的,由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74件地方性法规,74次立法,每一次立法,都是问题的回应、民智的汇聚、法治的跃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淄博的地方立法正不断向社会领域、民生领域和生态建设领域拓展,日益为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发展、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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