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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园打闹受伤,幼儿园“背锅”?

来源:淄博晚报 2018-05-28 10:43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子轩(5岁)和浩然(4岁)是某民办幼儿园的学生,在下课期间互相嬉戏打闹,子轩将浩然推倒,导致浩然左手臂骨折损伤。住院期间浩然家长共花去医药等费用4000多元,子轩父母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但是浩然父母与子轩父母和幼儿园方三方,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损失等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于是产生了纠纷。

律师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幼儿园方面的具体责任,可以从幼儿园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若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本案中,幼儿园老师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没有做到及时看顾、劝阻制止小朋友的追逐打闹行为,导致浩然受伤,因此由幼儿园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子轩的年龄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子轩的父母承担。

因此,子轩父母以及幼儿园都应当对浩然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比例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行为的过错大小与原因力程度来确定。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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