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应遵循哪些程序?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可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3.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5月19日-25日,将举办淄博市科技活动周。为营造全社会关注科技发展、熟知科技政策、参与科技创新的浓厚氛围,淄博市科技局、淄博晚报即日起开设“科创园地”栏目,将陆续刊发淄博市最新的创新政策、创新成果、热点科普知识等,为广大市民和驻地企业更好的融入创新型城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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