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12月,李大妈因意外身故,没有留下遗嘱,家属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经了解,李大妈的老伴早已死亡,其有一子刘某某,也已早于李大妈死亡,刘某某死亡后,留下配偶王某和两个未成年女儿,儿媳王某在刘某某死后并未改嫁,虽不与李大妈共同生活,但对李大妈较为照顾,平常支付李大妈生病治疗费用,平日经常为李某打扫卫生和购买食品,走访中周围群众对王某较为认可。此外,李老太还有一个哥哥和妹妹。
律师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那么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认定:1.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或供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说,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如做饭、打扫卫生,老人生病时护理等。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寄几次钱、做几次饭、看望几次,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本案中,儿媳王某对李大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李大妈的儿子刘某某先于李大妈死亡,因此刘某某的两个女儿有权代位继承父亲应继承的遗产。
李大妈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无继承权。
孙健律师
法学硕士,MBA。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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