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商萍萍)记者昨日获悉,淄博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公示期间的投诉数量信息、投诉处理情况等,该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于5月24日前拨打3110902提出。
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受理并办结的消费者投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登记。本办法所称的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行为。
公示消费投诉相关信息时,将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真实、规范的工作原则,不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投诉经营者公示期间的投诉数量信息;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处理情况;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重点领域消费投诉信息的,可根据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情况等信息对被投诉经营者进行排名。
被投诉经营者对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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