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小花与杜二男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两人出资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楼房。2017年,两人出现感情裂痕。经过两人多次协商后,决定结束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但在对楼房的处理上,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分析:要确定如何处分财产,首先要明确财产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张小花与杜二男之间对双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该套房屋应当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对于该套房屋两人拥有共同的处分权,在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
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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