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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自燃,法院驳回车主索赔请求 淄博高新区法院:无事实依据证明涉案车辆质量不合格

来源:齐鲁晚报 2018-03-22 14:2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3月20日讯(记者胡泉通讯员闫晓)汽车在楼下自燃毁损,车主向汽车销售商和厂家索赔,然而,厂家和销售商认为涉案汽车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究竟谁该为车辆自燃埋单?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判决,驳回车主王某的索赔请求。

2016年9月,王某从某公司购买轿车一辆,车款为89000元,随车的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显示车辆出厂检验合格,车辆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机油警示灯一直亮,此后,销售商为原告王某更换了车辆发动机。2017年6月13日,原告王某在销售商处为涉案轿车进行首次保养,6月26日,涉案汽车发生火灾,致使车辆过火受损。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发动机舱,起火点位于车辆发动机舱左侧蓄电池与空气滤清器入口处,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因素等,不排除车辆发动机舱左侧蓄电池与空气滤清器入口处除短路故障外其他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淄博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两方面争议,一是涉案轿车是否为质量不合格产品,二是两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因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排除了部分起火原因和未排除部分起火原因,并未认定火灾原因系涉案轿车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缺陷,原告也并未申请对涉案轿车进行产品质量鉴定,且涉案轿车是过火受损,损失并不确定,原告也并未申请对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的两项主张均无事实依据,因此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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