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完善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机制,根据《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淄政发〔2011〕7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区(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职能,负责指导、监督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市政府投资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
三、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达到配租条件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配租公告,公布房源项目名称、位置、数量、户型、建筑面积及租金标准、申请期限等信息。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可由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或《租房补贴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配租申请。
对提出申请的保障对象,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特殊群体优先保障”的原则进行分类排序,对于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优先满足供应;然后对其他保障对象再次进行排序,确定选房顺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可以优先进行配租: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
(二)属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的;
(三)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退役士兵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五)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人员的;
(六)其他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优先进行配租的。
五、保障对象综合评分按下列因素计算:
(一)申请人夫妇平均年龄,占20分。以夫妇双方的平均年龄为准,75岁及以上为满分,计分年龄准确到天,不足75岁的,计分公式为:20×平均年龄天数/(75×365)。
(二)家庭人口数,占25分。其中,1人家庭15分、2人家庭20分、3人家庭(含)以上25分。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占20分。其中,城镇低保家庭20分;城镇低收入家庭(持有《租房补贴证》的非低保家庭)15分;持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的其他家庭10分。
(四)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占30分。计分公式为:30×(1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五)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年限,占5分。保障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或《租房补贴证》的年度日期与其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报名截止年度日期之差,每满1个年度计1分,未满1个年度不计分,最高计5分。退出保障又重新进入保障范围的,取得保障资格日期以重新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或《租房补贴证》的时间为准。
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为上述各项因素的得分之和。
六、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顺序,按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高低确定。如2户或2户以上保障对象的综合评分出现相同分值,依次按照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时间先后(以月份为准)、夫妇双方平均年龄大小(精确到天)确定轮候顺序。
七、房管部门应当将保障对象的综合计分排序结果和评分因素向社会公布,并按照综合计分顺序,依次组织保障对象选房配租。
八、对于通过清退、收回等方式筹集的零星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当期在保的保障对象综合评分顺序,依次通知选房配租,配租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九、保障对象选房后,应当按规定与出租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和交接手续。选房后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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