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企业:
《周村区2018年度“蜗牛奖”认定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周村区委办公室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周村区2018年度
“蜗牛奖”认定办法
根据区委《关于开展“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的意见》(周发〔2018〕1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弘扬“店小二”精神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周发〔2018〕6号),经研究,现制定周村区2018年度“蜗牛奖”认定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蜗牛奖”是为了批评鞭策那些工作慢腾腾,该提速的提不起来,影响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实现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最多跑一次”,倒逼各项工作以最快的速度、最好的效果推进到位。
第二条 “蜗牛奖”的认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惩戒鞭策、突出问题导向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部门、驻周各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其所属科室(单位)和工作人员,村(社区)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成立周村区“蜗牛奖”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委)、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办、区直机关工委、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认定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有关事项。
第六条 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吸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企业代表等方面人士参加。
第二章 认定情形
第七条 “蜗牛奖”认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涉及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的事项、涉及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的事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以及其他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形。(下转二版)(上接一版)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由认定小组研究认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科室、个人“蜗牛奖”。
1.在专项督查中发现对区委、区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推进不力,未如期实施或完成相关工作的;
2.对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未按时保质完成的;
3.在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手续办理缓慢,影响工作按时推进的;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未及时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职责范围内承担的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和程序办结或推诿扯皮的;
6.服务窗口公开承诺的“零次跑腿”“一次跑腿”事项落实不到位,“一窗办理”“联审联办”“一次性告知”等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企业和群众多次跑腿的;
7.在干部作风明察暗访中被发现服务态度和服务效能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8.通过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反映存在慢落实、不落实等行为的;
9.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及时履行的。
第三章认定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蜗牛奖”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认定。
第十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专门设置收集“蜗牛奖”问题线索专线电话、电子邮箱和投诉信箱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问题线索搜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电话回访、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方法。各级各部门单位、服务对象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及时向认定小组办公室提供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发现问题线索后,及时组织核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及时召开会议,通过听取情况报告、现场组织评议等方式,认定是否给予“蜗牛奖”。
第十四条 “蜗牛奖”实行可收回制度。思想认识深刻、整改及时到位的单位、科室、个人,经认定小组核实,可收回“蜗牛奖”。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给予“蜗牛奖”的单位、科室、个人,在全区通报,并视情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被给予一次“蜗牛奖”的单位、科室、个人,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七条 被给予两次“蜗牛奖”的单位、科室、个人,由区纪委(监察委)、区委组织部做出相应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八条 被给予“蜗牛奖”的单位、科室、个人,取消其本年度文明奖发放。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本年度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涉嫌违法违纪及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由认定小组移交区纪委(监察委)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周村区“蜗牛奖”认定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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