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节日期间,各大商场、超市、网店纷纷推出打折促销活动。“特价2折”、“买一赠一”、“清仓甩卖”等等手段,以此吸引顾客。同时商家也说明“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而消费者也大都认同商家的提示,遇到质量问题也就默认了。其实,商家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打折商品概不退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管打折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三包责任”。
如果消费者还能证明购买的产品系残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商场明知该产品属于残次产品仍然进行销售,这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退还货款以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商家事先明示产品有瑕疵而降价处理的,则必须指明问题所在,消费者购买后就不应该以瑕疵问题提出更换了。瑕疵之外的其他功能仍应享受"三包"服务。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即便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果该商品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也必须退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广大消费者们遇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消费问题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应当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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