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杨女士是一名钟点工,去年7月在雇主家擦窗户时,不慎从较高的窗台上摔下,造成脚后跟粉碎性骨折。雇主当即把她送医院治疗,并交了1万元押金。她住院手术期间,雇主前后探视了两三次,再给了2万元后就不管不问了。可杨女士仅医药费就花了5万多元,还有因为骨折不能干活的误工费,这些费用雇主至今也没给个说法。她打了几次电话给东家,都无法接通。杨女士该怎么维权?保姆、钟点工遭受意外伤害怎么办?
律师分析:如果杨女士是受家政公司委派到雇主家里当钟点工,家政公司也为家政员购买了家政保险的话,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可问题是,目前为家政员购买家政险的家政公司不是很普遍,家政服务人员本身也没有购买保险的意识,往往是在出事之后才想起要“维权”。
假设杨女士没有购买“家政险”,就得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是杨女士是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家政公司指定其服务对象、工作时间,费用也是由家政公司与她结算。这种情形之下,杨女士是与家政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她受伤一般该由家政公司按工伤待遇赔偿。
另一种情况是:杨女士是个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这种情形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雇主未能提供适合擦拭窗户高处污垢的劳动工具,致使杨女士站在窗台上擦拭窗户高处污垢,产生安全隐患,雇主有过失。而杨女士自己也存在过失,应该预见到站在窗台上有一定危险,因此也有一定责任,此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处理比较公平。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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