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鸿斌(身份证号码231025197708292815):
你(单位)违法排放废水一案,在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17]第96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将罚款壹拾万元缴至指定银行,六十日内未向临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未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临环罚催告字[2017]第96号《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临淄区晏婴路183号)领取《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于此,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否则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有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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