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马玉姝通讯员赵希麟)近日,淄博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提高全市8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比例达10%;“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比例达10%,其中烈属为2313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1986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为18680元/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提高1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提高50元,淄博市在省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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