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先生声称其从2014年入住某小区后,供暖季室温就经常不达标。但是他并未将此情况向热力公司反映,也没有拨打供热监管部门监督电话,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三年后,他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只是辩称自己家中暖气不热但从未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因此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故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依照供热合同规定的标准向供热公司交付供暖费。
律师分析:供暖季业主室内温度不达标或因供热公司未按标准供热,或因业主擅自改装、包裹暖气导致。司法实践中,业主大多因室内温度低,拖欠或不交纳供暖费,由此引发供热公司起诉业主索要供暖费。
在供热纠纷中,采暖业主胜诉率较低,原因就在于采暖业主举证不足。在此类案件中,业主大多以室内温度不达标为由不交供暖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采暖业主需举证证明供热单位所提供的供热服务没有达到相关标准。因此,这要求业主在供暖季中就要学会保留证据。对此建议在供暖期间业主如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出具测量记录,这是有力的证据。如果具备条件的话,可以考虑进行公证或由业主共同委托中立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测温,这样取得的证据证明力更强。仅凭业主单方面口头表述,不能作为举证凭据。另,室温不达标除暖气原因外,还应排查房屋保温因素。
热是一种商品,需要供求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减少纠纷,供热单位最好能和用户签订合同,就供热具体问题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作为提供供热服务和接受供热服务的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对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采暖用户,供热部门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采暖用户,发现供热部门提供的供热供水温度确实不达标的,要注意做到两项工作,一是要维修报修,二是要申请测温,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相关鉴定机构测量供热温度,做好证据保全,按照合同或相关管理办法办理,使问题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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