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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交易明细 被罚万元

来源:淄博晚报 2017-11-13 10:56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张允文)昨日记者获悉,博山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在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孙某提供了被告穆某某、孙某某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和一份借款合同上约定银行账户之间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转账方式交付了钱款。两名被告在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对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提出异议,极力否认存在转账交易记录,并当庭申请法院对双方银行账户进行调查核实。法院发现双方银行账户中均没有原告孙某提供清单上的转账记录,随后向清单上的金融机构核实,工作人员反映清单上其银行公章系伪造,该机构未出具过该清单。庭审质证后,原告孙某到庭,对其伪造证据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解释系因开庭匆忙,未来得及调取证据,就从网上拼凑了一份清单。

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孙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博山区法院对孙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

博山区法院法官卜凡国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与其他合同案件不同,其为实践性合同,即需要实际交付钱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才能成立。所以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法院会审查出借人是否交付钱款,出借人对钱款已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出借人应妥善保存交付的相关证据。同时,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罚款、拘留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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