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徐某甲利用网购伪基站短信群发设备纠集何某、王某,通过QQ接受网名为“少帅”的人的指使,于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在淄博市周村区、临沂市、日照市、枣庄市、泰安市、莱芜市、济宁市等地以“中国建设银行95533”的名义发送诈骗短信100余万条。
短信来源号码为95533,短信内容为:“尊敬的建行用户,您好!您的信用卡达到我行提额标准,可提升5万元,详情请致电01057102990,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提额调整”。
事情就是这么凑巧,在收到诈骗短信的前几日,徐女士正在向建设银行申请提升自己的信用卡额度,却偏偏碰上了犯罪分子徐某、何某、王某利用网购伪基站短信群发设备以“中国建设银行95533”的名义诈骗。
徐女士拨打了短信里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提额需要绑定另外一张储蓄卡进行自动还款,在“客服人员”的指导下,徐女士在手机上输入储蓄卡银行卡号后,收到一条验证码,并将验证码告知“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表示验证码失效,徐女士随机将新的验证码告知给“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表示1个工作日内就可提额,随即挂断电话。不久后,徐女士的短信提醒连续7次扣款,前6次每次999.99元,最后一笔222元。徐女士觉得不对劲,当即报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案被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徐某、何某、王某均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被周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何某、王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受理该案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何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送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诈骗被害人徐女士6221.94元,数额较大,属既遂;三被告人发送100万余条诈骗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属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即对三被告人以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考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所起作用较被告人何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予以区分。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赃并取得被害人徐女士谅解,量刑时酌情考虑。
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 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伪基站、笔记本、发射器、949.9元现金等物品,予以没收。
□马菲 李长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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