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赵晓雯通讯员沈远清张文君)为切实保障工伤一至四级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日前,按照淄博市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市4500余名符合领取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记者从市社保处了解到,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2016年12月31日前(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亡认定决定书作出之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月增加额按照一级195元、二级185元、三级175元、四级165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生活护理费的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月增加额按照205.5元、164.4元、123.3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目前,符合范围人员待遇已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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