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崔某向朋友蒋某借用其轿车,在使用途中,因车速较快,为避让对向行驶的车辆,撞到了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崔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费用问题协商不成,李某将崔某、蒋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随意借车给他人,要承担很多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借车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则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之所以要车主承担过错责任,是因为车主虽然不是车辆使用人,但车仍然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仍应承担一些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自己的车辆是否存在危险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注意义务,当然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崔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借用车辆时并未醉酒,且所借车辆也不存在故障或者明显的安全隐患,蒋某作为车辆出借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李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崔某负担。
孙健律师,法学硕士,MBA。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纠纷处理。电话:13678638753
地址:张店区华光路272号博大广场A座五层
新闻推荐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必须把新旧动能转换作为统领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山东优势,积极创建国家新旧动能转换试验区。张店区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稳步推进,在新旧动能转换...
淄博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淄博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