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晓力在2014年7月与天蓝蓝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工程公司不同意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晓力要求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工程公司认为,双方原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此,刘晓力咨询,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继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实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未续约而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均同意终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三,在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工程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刘晓力支付经济补偿金。
淄博晚报律师团石浩律师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坚持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8533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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