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闫晓边增雨)男子为追讨欠款,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欠款人,并暴力威胁欠款人写下欠条及付款通知书。昨日记者获悉,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朱某辰、朱某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
2013年,钱某某承包了淄博高新区某村旧村改造工程,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该公司是由朱某辰出资与邹某某合作成立,邹某某负责工程建设,朱某辰分取红利。在淄博高新区某村旧村改造工程中,邹某某与钱某某发生纠纷,部分款项未结清,导致朱某辰未分得红利。当朱某辰向邹某某索要红利时,邹某某以欠款未追回为名推脱。
2016年8月,朱某辰、朱某田伙同他人在淄博高新区将驾驶面包车的钱某某及同车人郑某某强行拉下并分别带上两辆车。在车上朱某辰、朱某田用捆绑等方式拘禁钱某某两个小时,并逼迫钱某写下400余万欠条及付款通知书后,朱某辰、朱某田才将其释放。
庭审中,朱某辰、朱某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辰、朱某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方式,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朱某田是投案自首,朱某辰认罪态度积极,高新区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朱某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朱某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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