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陈菲菲通讯员闫晓边增雨)男子欲出资注册公司但缺乏资金,于是利用他人在国有独资公司任职之便,挪用该公司公款80万。昨日记者获悉,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姜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4年上半年,姜某为共同投资注册淄博某投资有限公司,便向在某国有独资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宋某(另案处理)提出借用该公司部分资金。2014年2月27日,宋某从该公司挪用公款80万元给姜某等人用于注册公司。2014年4月1日,姜某通过淄博某水务有限公司将80万元归还该国有独资公司。经司法鉴定,因姜某挪用公款共造成国有独资公司利息损失4340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利用他人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国有公司公款,数额较大,并且从事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姜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款项已经归还,所挪用资金利息已经上缴,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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