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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淄博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邱承江

来源:淄博日报 2017-08-21 12:13   https://www.yybnet.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是推进依法统计的重大举措。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营造依法统计环境

201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以来,淄博市统计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统计执法检查有序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日益规范,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日益提升,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淄博市各级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宣传工作

先后开展了多形式、多渠道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掀起一次又一次普法高潮。一是持续推进统计法律法规进党校宣传工作,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二是各级统计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统计法》有奖征文、《统计法》电视知识竞赛、纪念《统计法》颁布30周年书画摄影展等一系列纪念活动;三是完善市统计信息内网“法律法规”和普法专栏及外网“政务公开”栏目建设,交流法治工作经验、解读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并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利用“淄博统计”微博平台,做好统计法治知识微博编撰发布工作,不断增强统计普法的社会性与互动性;四是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络、报刊等大众传媒,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五是积极参加“全市依法行政宣传日”活动,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和咨询台,接待咨询群众,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六是年初把《统计法》列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中,并要求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20天,每月自学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坚持做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近年来,全市共印发统计普法教材10万余册,悬挂宣传横幅1000余条,张贴标语3000条次,举办各类培训500班余次,培训普法对象10万余人次。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统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观念和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自觉性,为顺利开展统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环境。市统计局先后被评为全国、全省和全市统计普法先进单位、法治淄博建设示范单位、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淄博市统计部门始终坚持依法统计

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认真完成农业、工业、能源、投资、服务业调查等30多个专业100多种统计报表任务,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全力搞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调查,以实施新的统计方法制度为主线,进一步做好各项统计调查改革。建立健全淄博市的“三新”专项统计制度;加快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深化投资统计制度改革;稳妥实施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认真测算全市绿色发展情况,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提供统计支持;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两个系统有效对接。并结合淄博市工作实际,制定《淄博市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办法》,健全和完善数据质量监控体系。在淄博统计信息网开通统计失信企业平台,对严重失信企业,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近几年来对全市2000余家“四上”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查处统计违法案件300余起,立案调查200余家单位,坚决打击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树立了《统计法》的权威,维护了统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提高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淄博市统计部门积极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职能作用

定期对全市及各区县经济运行情况、节能降耗情况等进行监测通报;强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月度主要指标预计、上报及反馈对比情况的调度分析;聚焦供给侧改革主线,对“十个新突破”、绿色发展、企业质效、房地产、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的统计监测研究;积极关注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统计专题调研,深入反映新常态下全市重点领域的积极变化和矛盾问题;不断丰富数据公布的内容和形式,定期做好经济运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调整统计资料指标分组,管好用好统计微博平台,定期加载进度数据,向社会公众提供内容详实、形式多样、易懂好用的统计产品,在提高统计资料实用性的同时,不断丰富统计资料种类,编印的各类统计资料已达10余种;做好党代会和市“两会”统计服务工作,完成各类社情民意电话访问调查,访问量达10多万人次,有效发挥了政府与百姓间的沟通桥梁作用。密切联系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统计公报和季度经济运行情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四)淄博市统计部门努力创新制度建设

为确保依法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淄博市先后制定了《淄博市统计局全员执法责任制度》《淄博市统计行政义务告知办法》《淄博市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办法》《淄博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淄博市统计局重大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制度》等一系列规章,为依法统计奠定了良好根基。

二、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精髓,提升法治工作能力

由于统计工作面对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统计事业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也寄予了很大期望。《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科学规范

《统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条例》规定,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只有科学规范,统计数据才能可靠可信。《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为完成统计任务、提高统计科学性、推进统计现代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条例》规定,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增强了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可控性和严密性。

(二)严格统计调查管理,减轻统计调查负担

严格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规范统计调查过程,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强化统计监督,不仅有利于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而且也有利于统计作用的发挥。《条例》界定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范围,并规定这些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统计执法检查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这些规定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统计运作过程,切实保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统计调查效能。

《条例》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统计调查项目只有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等,才能予以批准。这些规定能有效减少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和指标,确保统计调查对象的填报负担降到最低。

(三)增强统计调查效能,惩治统计违法行为

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部门在透明统计工作、公布统计资料、共享统计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条例》规定,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这些规定的落实能够充分发挥统计资料的作用,更好地发挥统计数据对经济活动的风向标、晴雨表作用,极大提升统计调查效能,丰富统计服务内容、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扩大统计的社会价值。

《条例》规定,对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规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数据,对外提供、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对抗统计监督检查、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等行为,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确保上述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严格依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严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意义重大。

(四)坚决防范统计造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仅关系到统计数据质量的提高,更会影响宏观调控和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明确了统计调查对象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义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这些规定为构建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长效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既是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的结果,更是发挥统计重要作用的前提。

《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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