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耿雪
通讯员王慧海
日前,经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淄博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7月15日起施行。
为了让大家了解该《办法》,近日记者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采访。
据悉,《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是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资金流动性不能及时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高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利差部分,由管理中心给予受托银行补贴。待资金流动性能够满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时,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近年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达到90.22%。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提取、贷款的资金需求,有必要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依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贴息贷款对象是指在淄博市新购买自住住房,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对于是否申请贴息贷款由职工自行决定,可自愿选择公积金贷款轮候或申请公积金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所需提供的材料、贷款条件、贷款金额、年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完全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首先,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其次,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审查通过后,将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移交至受托银行;再次,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等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向抵押物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最后,受托银行按程序发放贷款。
对于办理了贴息贷款的职工如果要转回公积金贷款也是可以的。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贴息贷款赎回置换时,须满足以下条件:贴息贷款当前有余额;借款人未发生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十二个月贷款逾期的;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的。同时,《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为“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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