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财政资金: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罚款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等额扣减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按照每死亡1人(或重伤3人)40万元的标准扣减财政资金;因非法生产经营受到行政罚款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行政罚款两倍的财政资金;受理群众投诉经查实后,给予行政罚款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行政罚款两倍的财政资金。
通知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警告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1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设备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10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20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30万元的财政资金;生产经营单位被提请人民政府关闭处罚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扣减50万元的财政资金;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处以多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对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按照扣减其财政资金最高的行政处罚种类扣减其财政资金。
据了解,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安监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季度安全生产处罚材料,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市安监部门提供的应扣缴“双罚金”相关材料,对有关区县下达“双罚金”体制结算文件。“双罚金”扣缴后,专项用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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