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释义
定期入户安检查隐患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对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排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近几年来,随着管道燃气的发展,管道燃气用户大幅度增加,因用户缺乏安全意识、燃气设施老化陈旧、更新不及时、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零配件等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堵住这一管理上的漏洞,根据当前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规定对单位燃气用户每月检查的次数不能少于一次,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检查的次数不能少于一次,各有关企业可根据用户燃气设施运行和安全用气的情况,确定定期检查的时间间隔。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的定期检查,要做出相应的记录,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发现安全隐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责任人签字,限期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为保证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燃气经营企业的检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晚报记者孙艳芹通讯员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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