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经商多年的李先生,手中积攒了客户的一些欠条,由于平时忙于生意,对这些欠条,李先生放在一边也没有在意。这几年生意不太好做,李先生有意要清理这些欠款,遂起诉了几个有意赖账的。但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有的欠款人在法庭上提出,欠款期内李先生多年没有向自己要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更令李先生难以理解的是,法庭竟然满足了这些欠款人,李先生辛辛苦苦的血汗钱就这样打了水漂。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律师解答:经常接到一些类似李先生这样的咨询,有的当事人因为对法律不太了解,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致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下面做简单介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律师提醒:法律不保护懒惰之人。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及时行使,否则,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
权利维护不易,且用且珍惜。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石浩
律师简介:石浩律师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工作多年,自1998年从事法律服务至今,严谨细致,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话:0533—6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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