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被告人马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8支、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马某,男,汉族,捕前系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支罪,于7月9日被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男,汉族,系淄博某机械厂职工。因涉嫌犯非法***支罪,于7月5日被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以来,马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后销售。3月4日,孙某通过网络以700元的价格从马某手中购买“牛头701长枪”2支。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支枪系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孙某有视为自首情节。
为了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8支、电脑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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